正式实施了已拆封快递,电商不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同时,已拆封的商品不得退货。网购时,商家的言不由衷让很多消费者难倒。
现在,这种顽固的网上购物疾病已经得到了规定。自3月15日起,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今天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明确规定。当然,前提是消费者应确保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

电子产品常遇到拆封不可退货

互联网消费兴起后,由于网上购物退货困难经常受到消费者的批评,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此后,2017年3月15日实施了《网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为实际实施7天无理由退货提供了具体指导。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第八条已明确退货商品视为完整标准,即商品能保持原质量、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视为商品完好,不包括商品包装。


然而,只要拆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网上购物中并不少见,尤其是电子产品。3月14日,记者就部分手机产品咨询了三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服务人员,发现不同平台、不同店铺、不同品牌的规定不同,部分店铺仍规定不退货。
同一款价格近6000元的手机在两家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营店,客服人员明确表示,手机只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质量问题,可以在7天内退货,15天内换货,无质量问题不退货。

在另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的品牌旗舰店,客户服务人员回复说,只要没有人为损坏,即使手机被打开,激活也可以免费退货。但在该平台直接进口超市销售的同一款手机规定,没有拆封,7天内无理由退货。

另一个品牌售价近万元的折叠手机,在三个平台的自营店或品牌旗舰店中,规定激活后7天内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一些自营店还注明插卡、联网、下载软件、点击激活或点击,这些都是激活行为。同样,在其中一个平台的直销进口超市销售的同一款折叠手机,仍规定拆封后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记者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购买麻烦,购买前必须详细咨询客服人员。

正式实施了已拆封快递,电商不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_快递鸟

包装盒损坏不是拒绝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记者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数百份裁判文书,其中商家七天内拒绝退货引发的纠纷并不少。法院认定不会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基本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请求。

王先生住在北京,花了9000多元从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全球限量的男士皮带机械手表。在购买之前,他确认了页面提示,该产品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和交换的规定。王收到手表后,打开并试穿,然后在七天内申请退款,并寄回手表。

然而,商家在收到退货手表后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货申请,因为手表背面有划痕,手表的包装盒已经损坏。商家表示,由于手表有限,一块手表只有一个盒子,没有多余,现在盒子损坏,影响二次销售,无法支持退货。

王先生起诉权利保护后,在法庭上,他把手表带到了法庭上,但卖家没有明确指出手表背面所谓的明显划痕在哪里。关于手表包装盒的损坏,法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包装不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好的范围内。被告以包装损坏为由不同意退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

网购水暖毯退货被拒。
商家被判退货退款。

另一位钟先生花了2000多元从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购买了一款韩国进口四季恒温水暖毯,声称水循环加热,不生气,不干燥。钟先生购买时,产品展示页面提示:水暖毯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钟先生收到货物后拆封,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

钟先生生气愤地将商家告上法庭后,最终得到了退货和退款的判决支持。法院认为,虽然商家在产品介绍页面上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标志,但涉及的产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产品,商家在产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也没有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因此,他们拒绝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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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第49份《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为了控制网上购物的痛点和顽固疾病,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上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进一步完善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回应了不退货的霸王条款。

《条例》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货物必要,不影响货物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货物拆除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释说: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现实中‘七日无理由退货难’的问题,为实际实施‘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保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第一条还列出了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签收商品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面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并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悉,《条例》自今日起(3月15日)正式实施。


网购电子产品要格外谨慎。

然而,李丹也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行使无消费者行使无故退货权,前提是消费者在拆封检查时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此时,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应特别谨慎。

根据《中国裁判文件网》公布的判决,2019年1月,一位顾先生通过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花了7000多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试用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因为他觉得自己不符合自己的操作习惯,被商家拒绝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顾先生退回的相机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留下了联系,这显著影响了商家对相机的二次销售,不支持顾先生退款的要求。
在对杨先生网上购物手机的另一项判决中,杨先生不仅在收到货物后打开了手机的包装盒,还激活了手机,然后以屏幕不好,白色和蓝色为由申请退货。但商家的检查结论显示,测试没有故障。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公众的一般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作为新机器销售,价值贬值较大。杨先生拆除包装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使用的痕迹。所涉及的货物不完整,不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因此杨先生拒绝了退款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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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提醒,根据《网上购买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电子电器商品不完整的判断标准包括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个人使用数据保留等数据使用痕迹。对于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由于消费习惯,二次销售对产品的完整性有很高的要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此类产品时,检查过程应特别谨慎。李丹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之前可以先线下体验。

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上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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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商品不适用于7天理由退货的规定: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新鲜易腐商品;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卸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4)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李丹表示,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明确标注通知。

七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下列性质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1)拆卸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卸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2)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保质期附近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对于这些商品,网上商店经营者应在必要的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以确认消费者的单一购买行为,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以确保商品完好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