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法规定送货上门2020新规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向合同提供快递指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收件人有权当面接受。规定如下:
1、快递小哥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等所有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接受。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有权当面接受。这意味着快递小哥拒绝送货上门是违反规定的;
3、鼓励多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工业共享终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快递终端服务。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分拣设备、机器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终端服装快递电子运单、快递信息管理系统等推广应用;
4、在寄件方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检查寄件人的身份,并登记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发;
5、泄露寄件人隐私方面,除相关部门外,除依法检查快递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的快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隐匿、销毁或者转售他人的快递;
6、如果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内件短缺,保险快递应根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进行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任;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未保价快递的赔偿责任。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快件损失赔偿偿还责任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检查收。
第二十八条快递暂行条例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施快递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公布联系方式,确保与用户的联系畅通,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和快递检查查询等服务。用户提供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通知用户。
1、快递小哥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等所有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接受。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有权当面接受。这意味着快递小哥拒绝送货上门是违反规定的;
3、鼓励多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工业共享终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快递终端服务。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分拣设备、机器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终端服装快递电子运单、快递信息管理系统等推广应用;
4、在寄件方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检查寄件人的身份,并登记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发;
5、泄露寄件人隐私方面,除相关部门外,除依法检查快递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的快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隐匿、销毁或者转售他人的快递;
6、如果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内件短缺,保险快递应根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进行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任;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未保价快递的赔偿责任。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快件损失赔偿偿还责任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检查收。
第二十八条快递暂行条例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施快递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公布联系方式,确保与用户的联系畅通,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和快递检查查询等服务。用户提供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通知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