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损坏物品赔偿标准
物流损坏物品的赔偿标准如下:
1、电子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缺的,按照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2、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坏内部损坏或短缺的,根据实际损坏赔偿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过所收费的三倍,登记费的三倍信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所收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一)保险价格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保价赔偿金额;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2)邮件丢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登记信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费用赔偿三倍。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没有本条第一款的权力援助限制赔偿责任。
1、电子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缺的,按照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2、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坏内部损坏或短缺的,根据实际损坏赔偿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过所收费的三倍,登记费的三倍信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所收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一)保险价格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保价赔偿金额;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2)邮件丢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登记信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费用赔偿三倍。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没有本条第一款的权力援助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