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违反公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条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制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用品由邮电使用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理罚款不足1500元,没收关物品。
第五十七条
为了盈利,伪造邮资凭证,没有许可复制邮票图案或打印邮票图案“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因用户故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不得发送邮件,通知邮件人限期撤回,并处邮资十倍的罚款;不能通知邮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视为无邮件。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资金的,邮政工作人员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赃物,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究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的,依照《邮政法》第三条的规定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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