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分为?


准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案例办法备案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基本介绍》(暂行)2005年措施年1月21日商务第一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命令2005年 年 第 9 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国际货运代理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其分支机构(以下简单)称为国际货代企业),委托给商务部或商务部的机器办理备案。第三条 商务国际货代企业备用部案件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国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施国家联网和本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的处理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备案。备案所需的固定办理公共场所、管理、输入、技术支持、维修专职人员和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信息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相关设备等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商务部可以出具备案机关的书面委托书,由商务部出具备案由部门统一监督印章并公布。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书和备案印章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以上条件及未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立备案机关、商业备案机关事务部可以收回其委托。第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