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项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拥有同一经营主业直一定规模的相关接收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便利条件。
除银行机构外,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保险的,应当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请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示文件;
2、兼职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调查机构信用状况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调查提出)
7、上一年加盖公司印章的(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营业场所照片。
银行业兼职机构只需提供1-4份申请材料;保险公司正在填写兼职工作调查行业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材料7应在表时使用、8作为附件一起收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其范围包括“旅游或客运”等业务他单位。
对于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管理机构管理单证,管理单证理性和销售行为符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意义》外伤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业、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包括“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在内的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定模型贸易公司。
(5)机动车保险:4S汽车经销商、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贷款的机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汽车销售、维修、维修”。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其他保险:如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担保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强,原则上实施个案审批。
(四)非许可范围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营业执照》变更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公司兼职代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申请换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营业执照变更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提供公告“申报遗失无效”的报纸原件。
(六)最新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时办理证书变更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要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审批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职机构电话销售人寿保险产品和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局将对此类机构进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不限于集团公司,相关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包括未申请新保险代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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