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家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条例》,制定《外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条例》。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形式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家受理国务院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国合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中外合作伙伴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至少有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一年以上,或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合营者,应当是中国交通或者仓储业务一年以上的最大股东;
(2)至少有一名外国合作伙伴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外方合并营者应当是外国最大的股东;
三)中外合作伙伴在申请前3年内未违反行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