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u3000总则第一条u3000为习惯现代世界物流业的展开,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品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u3000本方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赞同,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事务的海关会集监管场所。第三条u3000下列货品,经海关赞同能够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品;
(二)转口货品和世界中转货品;
(三)外商暂存货品;
(四)加工交易进出口货品;
(五)供给世界航行船只和航空器的物料、修理用零部件;
(六)供修理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交易进口货品;
(八)经海关赞同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品。
中心内企业应当依照海关赞同的存储货品规模和商品种类展开保税物流事务。第二章u3000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树立第一节u3000物流中心的树立第四条u3000树立物流中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区域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区域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契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造要求;
(三)选址在接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世界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当,设有海关组织且便于海关会集监管的当地;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承认,契合当地经济展开总体布局,满意加工交易展开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树立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办理体系,供给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依照海关规则的认证方法和数据规范,经过“电子口岸”渠道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一致渠道上与国税、外汇办理等部分完成数据交换及信息同享;
(六)设置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阻隔设备、视频监控体系等监管、作业设备。第五条u3000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资历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注册挂号,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有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办理的才能;
(四)具有帮忙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品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施行监管的才能。第六条u3000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职责和责任:
(一)树立办理组织担任物流中心的日常办理作业;
(二)恪守海关法及有关办理规则;
(三)恪守国家土地办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则;
(四)拟定完善的物流中心办理制度,帮忙海关施行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品及中心内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运营活动。第七条u3000请求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请求,并递送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资料:
(一)请求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定见书(附可行性研究陈述);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第八条u3000物流中心内只能树立库房、堆场和海关监管作业区。不得树立商业性消费设备。第九条u3000树立物流中心的请求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批阅。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赞同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请求检验,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办理总局等部分或许托付被授权的组织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审阅检验。
物流中心检验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检验合格证书》(款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挂号证书》(款式见附件2),颁布标牌(款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检验合格后方能够展开有关事务。第十条u3000获准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准时请求检验的,经海关总署赞同能够延期检验。
获准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树立物流中心的请求。第二节u3000中心内企业的树立
(一)国内出口货品;
(二)转口货品和世界中转货品;
(三)外商暂存货品;
(四)加工交易进出口货品;
(五)供给世界航行船只和航空器的物料、修理用零部件;
(六)供修理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交易进口货品;
(八)经海关赞同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品。
中心内企业应当依照海关赞同的存储货品规模和商品种类展开保税物流事务。第二章u3000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树立第一节u3000物流中心的树立第四条u3000树立物流中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区域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区域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契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造要求;
(三)选址在接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世界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当,设有海关组织且便于海关会集监管的当地;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承认,契合当地经济展开总体布局,满意加工交易展开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树立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办理体系,供给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依照海关规则的认证方法和数据规范,经过“电子口岸”渠道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一致渠道上与国税、外汇办理等部分完成数据交换及信息同享;
(六)设置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阻隔设备、视频监控体系等监管、作业设备。第五条u3000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资历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注册挂号,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有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办理的才能;
(四)具有帮忙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品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施行监管的才能。第六条u3000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职责和责任:
(一)树立办理组织担任物流中心的日常办理作业;
(二)恪守海关法及有关办理规则;
(三)恪守国家土地办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则;
(四)拟定完善的物流中心办理制度,帮忙海关施行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品及中心内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运营活动。第七条u3000请求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请求,并递送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资料:
(一)请求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定见书(附可行性研究陈述);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第八条u3000物流中心内只能树立库房、堆场和海关监管作业区。不得树立商业性消费设备。第九条u3000树立物流中心的请求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批阅。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赞同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请求检验,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办理总局等部分或许托付被授权的组织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审阅检验。
物流中心检验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检验合格证书》(款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挂号证书》(款式见附件2),颁布标牌(款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检验合格后方能够展开有关事务。第十条u3000获准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准时请求检验的,经海关总署赞同能够延期检验。
获准树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树立物流中心的请求。第二节u3000中心内企业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