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拆封后的快递能退货退款!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1.拆封不影响货物完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会以各种理由逃避,拒绝退货。《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货物的必要性,不影响货物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声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签收≠认可质量。
在实践中,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时往往不会打开商品进行详细检查。然而,一些在线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签署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条例》明确规定,签署商品认定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奖品,礼品要负责
在网上购物时,商家经常会赠送一些礼物和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购买的,这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条例》明确规定,奖品、礼品、购买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免费赠品或者商品为由免除。
3.商家遵守赔偿承诺
在实践中,商家有时会做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商家拒绝履行承诺。对此,《条例》提出,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4.直播必须标明实际卖家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速。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规范了商业网络直播的营销,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室销售商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最高法民法院郑院长介绍,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识别不清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直播间经营者应能够证明自己不是销售者,而是实际销售者,并达到足够的消费者识别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直播间经营者已履行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协议、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和消费者认知。
5.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支付,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双方对商品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商家以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对此,《条例》提出,在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卖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近年来,外卖餐饮业蓬勃发展。然而,由于外卖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消费者面临着食品安全风险。例如,一些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格甚至营业执照,但利用外卖平台的审计漏洞非法经营。
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许可证,或不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部门委托他人加工为由主张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