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色特征有哪些?

    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比较,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主体相对较为杂乱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含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供给者 是物流合同中首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 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首要包含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3)物流活动的实践实行者 物流服务需求者和供给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根本主体,但物流服务供给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悉数分包给别人,托付他们完结相关事务,使其参加物流合同的实践实行,如运送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践实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令联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广泛性和杂乱性 在物流现代化开展过程中,供给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略的存储、运送等单项活动转为供给全面的物流服务,其间包含物流活动的安排、协谐和办理,规划最优物流计划,物流全程信息的收集、办理等。  供给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能够分为财物型物流公司和非财物型物流公司。  财物型物流公司又有以供给运送服务为主和供给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财物型物流公司又有以供给货品署理为主、供给信息和体系服务为主、供给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  事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触及运送、贮存、装卸、转移、包装、流转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联系也因而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杂乱性等特色。   混合合同特征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触及环节很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杂乱性。  那么,从合同内容的约好和实践来看,两边的权利义务究竟归于何种合同法令联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简单确认,如朴实的运送合同法令联系或仓储合同法令联系,其合同称号便是运送合同或许是仓储合同,归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归纳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送合同、托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平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令位置也是集存货人、邮寄人、托付人、署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位置,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则,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则,包含触及物流服务联系的运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付合同、承包合平等,并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由于物流活动大多仍是体现为运送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大多数是运送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送合同的规模,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托付邮寄的货品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许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包的性质与特色,这些远远不是一个运送合同所能包括的,因而,把这种归纳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送合同便是不精确的。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归纳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令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