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快递业的限额赔偿?

快递件丢失或损坏、短而无保价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企业往往是过去自己收取的快递费是有限的在我国快递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赔偿而不是对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国家快递企业对于快递零件丢失、损坏、短缺等。赔偿有两种情况,即限额赔偿和按申报价值或保险金额进行赔偿。限额赔偿适当对于未申报或保证价格的一般快递,具体做法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快递损坏、损失或延误承担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

限额赔偿有法律依据。《邮政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保险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容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世界上也有类似的限额赔偿规定,可以说,快递行业的限额赔偿赔偿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 

在适用法律方面,虽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但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大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根据我国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于一般法”第一法律适用原法律《邮政法》属于特殊法和后法,比《合同法》更适用于快递行业的限额赔偿。

此外,《邮政法》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效率。从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从快递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限额赔偿是合理的性别,如果是快递公司过多的承担与其运费不匹配补偿责任的配置,也这是一种不公平,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快递费用的增加,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保险赔偿救济的前提下,限额赔偿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当然,当快递企业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法律限制责任规则具有排除效果。例如,过错源于异常缺陷行为的过错,错误、愚蠢或疏忽一旦发生,就会聚集成一种有严重缺陷的行为。2010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快递企业免责,赔偿实际损失35万元。最后,河南省高等法院维持了原判。

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有很大的空间来评估快递企业是否存在过失,是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也是最受公众批评的快递限额赔偿真正需要驯服的“霸权赔偿”王,而不是限额赔偿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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